谢里:深度推进能源革命,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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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里:深度推进能源革命,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湖南大学“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中心主任谢里认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能源局势将更加错综复杂,我国应坚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思想,深度推进能源革命,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一是全方位保障能源供给安全,对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这两类能源要素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调剂余缺,稳固拓展与已开展能源贸易国家的互联互通。二是宽领域增强能源消费安全,改变粗放的能源消费方式促使能源集约化利用;对人民群众进行正确管理能源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能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管理习惯。三是多维度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发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能源技术创新的赋能作用,促进能源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四是系统化构建能源治理体系,不断激发能源企业的活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激励能源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国家战略,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深层次加强国际能源合作,通过参与建设共同受益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积极构建有利于世界各国能源公平合作的规则,积极融入全球能源产业价值链的垂直和水平分工体系。
摘编自《光明日报》
【彭绪庶:探索有效路径,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彭绪庶指出,总体来看,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条件基本具备。立足新发展阶段,需要制定更精准、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有效路径,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其一,完善战略性、全局性和系统性创新布局,既要立足当前,着力攻关和破解制约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等紧迫问题,也要着眼长远,找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实现更多重大突破的路径。其二,为科技攻关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空间布局,加强投入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重大科技任务的攻坚能力。其三,在科技体制改革“深水区”加力攻坚,在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环境营造等方面下真功夫,完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其四,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既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打通从科学研究到开发研究再到应用的链条,同时也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市场导向,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的深度融合。其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全方位、多角度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路径新模式。
摘编自《经济日报》
【覃辉银:永葆斗争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覃辉银指出,当前,“四大考验”仍然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四种危险”仍然具有尖锐性和严峻性,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同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作斗争,永远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同政治不纯作斗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在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模糊动摇,罔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做“两面人”、拉帮结派等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二是同错误观念作斗争,提高政治引领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地与各种诋毁马克思主义、质疑和否定改革开放、歪曲和模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特点、歪曲和否定党的领导地位的错误思想言论作斗争。三是同功能弱化作斗争,提高组织战斗力,严明党的纪律,与党性修养缺失、纪律松弛、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四是同歪风邪气作斗争,提高自我净化能力,加强作风建设,着力正风肃纪,与脱离群众、损害人民利益的特权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五是同腐败行为作斗争,提高约束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健全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体系,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
【匡琳、刘晓泉:新时代好青年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匡琳、刘晓泉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广大青年要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让青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我们要积极发挥共青团的政治学校作用,引领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青春力量。一方面,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引导青年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世界观和方法论,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另一方面,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从思想上引领广大青年坚定实现民族复兴之志,从行动上组织广大青年积极投身于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同时,用党的光辉旗帜指引青年,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立身之本,组织引导广大青年坚持青年运动和工作的正确方向;勇于自我革命,紧跟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坚持真理、敢于自省,不断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此外,用党的优良作风塑造青年,引领广大青年做信念坚定、敢于斗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模范,激励广大青年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青春力量。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